录取原则
(一)校考专业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进档后按以下原则录取:
1.书法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2.舞蹈表演(体育舞蹈)、舞蹈表演(健美操)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3.以上录取原则仅适用于在“江西、湖南、山东三省录取的书法学专业”和在“湖南、山东、河北三省录取的舞蹈表演(体育舞蹈)、舞蹈表演(健美操)专业”。
(二)非校考专业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进档后,均按以下原则录取:
1.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折算后的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专业分+文化分×40%;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2.书法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优先;
3.美术类(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所含四个专业计划通用,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兼顾考生个人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若生源省份按折算后的综合成绩投档,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4.其他专业均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艺术类专业校考生源不足,按照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和要求进行志愿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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