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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科技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编辑整理:YK211 作者/来源: 录入时间:2021-05-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大学科技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贵州大学科技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码:4152013649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上级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贵州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院在各省的生源情况,面向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预留计划10个,用于平行志愿投档范围内合格生源的调剂录取。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调下,学院可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适当的调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院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五条 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没有级差要求。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专业,若该专业计划录满,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按其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其未填报且学校未录满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自愿放弃录取资格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

  第十八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在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时,若遇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按考生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再遇相同分数,则按考生文(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

  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

  专升本招生录取时,考生文化成绩必须达到全省合格分数线,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按照分专业分科类不超过招生计划数2倍的比例划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以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以下称“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择优录取。如总分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文化考试成绩再相同,按数学(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条 特殊类型专业招生录取

  1、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学院已发布的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2、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仅招收省内少数民族考生,民族预科班为一年制预科,在贵州大学完成一年预科班学习,考试合格后,升转到学院相应专业进入本科阶段学习。

  3、专科升本科专业招生。学院将根据考生生源情况,对生源不足的专业计划按照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院的要求进行调整。招生计划及专业按照学院已发布的招生简章中为准。

  第二十一条 招收的学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条 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新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语种。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规定予以认可。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奖励、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费按照贵州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元/年):12000。

  住宿费标准(元/年):900、1100。

  学院有“奖、助、勤、贷、免”学生资助体系,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报名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当地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贷款,对贵州省对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学生,学校均按规定标准先予减免学费3830元。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为优秀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竞赛优秀奖学金、科技创新优秀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优秀团队奖等。此外,学生还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

  第七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毕业颁证: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大道

  邮政编码:550600

  咨询电话:0854-7061500;7061503;7061572

  电子邮箱:kjxyzsb2001@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gzucst.com

  学院微信公众号:贵州大学科技学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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